第八百四十三章 国富民强-《乱世皇太子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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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像是历朝历代的变法一样,一旦触及了这些大地主阶层的利益,他们必然会坚决反对到底。
所以说,崇祯皇帝只能在雄县这个小小的地方试点。一旦试点成功,那么天下人就没有话说了。到时候,再在全国推广的话,就不会遇到太大的阻力了。
取消了读书人的优待,严查雄县大户百姓的名下。一经发现他们私自庇佑他人避税,轻则面临巨额罚款,重则来县衙大牢吃板子。
一时间,二十多万的雄县百姓,最终确定下来可以免除赋税的不过一百余户。剩下的,都得按人头纳税。
而大明纳税的标准是,二十抽一,也叫二十税一。
看起来,二十税一并不多。也就是说,农民把一年收成中的二十分之一上交国库。
可实际情况操作起来,完全不是这个样子。从汉代汉高祖时起,实行“十五税一”的政策,及至汉文帝时期,又有“田租减半”之诏,也就是采取“三十税一”的政策。并有13年“除田之租税”。
汉景帝时复“三十税一”之制。东汉时,刘秀曾经实行过“什一之税”,但不久又恢复“三十税一”的旧制。纵观两汉赋税制度,除桓帝、灵帝增加亩税十钱以外,一般通行“十五税一”或“三十税一”的实物地租。
正因为汉代的文帝景帝宽松政策,才开创了文景之治的盛世局面。
所谓的“十五税一”是指地主向佃农收取土地产量的十分之五即产量一半的地租后,地主再向国家交纳土地产量的十分之一的税赋。也就是土地产量为十份,地主与佃农五五开后,地主再向国家交一份的税。即地租率为百分之五十,税率为十分之一。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“十五税一”。
佃农是不向国家交税和交租的。同样,所谓的“三十税一”,也并不是指地主向国家交土地产量的三十分之一的税赋,而应该理解为,土地产量为十份,然后三七开,佃农得七份,向地主交三份为田租,地主再向国家上交一份税赋。
也就是说,不管怎么算,吃亏的都是普通百姓。而得利的,永远都是那些地主阶层还有朝廷。
到了雄县,才开始真正的执行均田制。百姓们的土地都是私有的,不再属于地主阶级。土地只有转让权,而不能有买卖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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