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八百五十八章 人牙子-《乱世皇太子》


    第(3/3)页

    “人牙子就是专门贩卖人口的,拐卖妇人孩童。将他们掳走,卖往它地。这种人都是断子绝孙,不得好死的。”

    人牙子,旧时为买卖人口的双方撮合,从中取得佣金的人。《红楼梦》第八十回:“我即刻叫人牙子来卖了他,你就心净了。

    牙子也叫“牙人”,又名“牙行”。就是古代各行商业中的中间经纪人,在市场上为买卖双方说合、介绍交易,并抽取佣金的商行或中间商人。有时也指牙商的同业组织。

    汉代市场上的中间商人称“驵会”或作“侩”。汉至隋唐,中间商人获政府给予的垄断权,由此得“牙侩”之名。宋以后称为“牙行”,后来亦称“牙人”、“牙纪”、“牙子”、“牙商”、“牙郎”、互郎”、“侩”。如:贩卖人口,为大户人家签约长工、仆役的称作“人牙子”;女性人牙子叫做“牙婆”,是古代“三姑六婆”中六婆之一。

    说了半天,就是人贩子。在古代人贩子同样猖獗,朝廷也历来都打压这种现象。可是,依旧屡禁不止。

    汉代开始,法有已有明文此乃大罪,但是因为利益之大,虽是王法如炉,但这种买卖依然千百年来有人做。《史记》中多也是有处记录拐卖人口的勾当。

    古代对于处罚人贩子都是严刑的,汉代将拐卖行为与群盗、盗杀伤人、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,并处以磔刑砍头后并将尸体分裂。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,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。

    到了唐朝,法律规定:“诸略人、略卖人为奴婢者,绞;为部曲者,流三千里。为妻妾子孙者,徒三年。”

    大明时期,朝廷对人贩子的立法和打击更加完善,但在惩治方面,刑罚却有所减轻。大明律中规定,“设方略诱取良人为奴婢、为妻妾子孙,杖一百,徒三年”,倘若被拐卖者本身就是奴婢,罪行减轻。

    到了万历年间,相关律法有所变动,贩卖人口的人都会游街或发配充军,如果本人死了将会由其自送替代。如果有残害儿童的,则会被处以凌迟之刑。

    只是,这些人牙子素来都是贩卖的儿童和妇女。崇祯皇帝是个大老爷们,他们要了做什么。


    第(3/3)页